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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位朋友法学专业毕业之后做了跟法学无关的工作,不知道法律方面的新东西、新动态一点都不奇怪。法律体系庞杂内容繁多且不断推陈出新,就是常年奋战在法律工作一线的律师、公检法,也不可能各都精通、360度无盲区。
他所说的司法解释,是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
可能是为了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这条规定在当时赋予了网络媒体转载法定许可权,将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由报刊媒体扩展至网络媒体,令需要海量信息内容支撑的各大商业网站如鱼得水。这些网站本来没有一个记者,却让全国各级各类报刊媒体的记者都为其所用。甚至报刊社及其麾下记者为了扩大自身影响力主动投怀送抱,争相给各大网站免费供稿。
可以不经许可授权,甚至于无需支付报酬,就任意上传转载报刊媒体辛苦采集编发的新闻稿,使得几家门户大网在没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情况下,将新闻行当做得风生水起、名利双收。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大批读者从线下转移到线上,门户大网在新闻领域的影响力迅速崛起,报刊媒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方如梦初醒,纷纷呐喊“狼来了!”
2005年10月,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在南京召开,议题之一便是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经各参会老总一致表决,本次年会发布了一份《南京宣言》,旗帜鲜明地提出“不再容忍商业网站无偿使用报纸新闻产品”。在业界看来,《南京宣言》作用有限,但其具有标志性意义,象征着报人版权意识的觉醒和联盟战线的初步形成。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似乎回应了报刊媒体人的呼吁,仅在教育和扶贫领域限制性地规定了法定许可,而并没有在作品转载方面赋予网络媒体以法定许可权。随后,同年11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删除了原第三条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规定。
至此,该项规定寿终正寝,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再无依据。
但网络转载乱象并未消停,侵权事件在此后几年仍频频发生。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废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但并没有作出任何有关网络转载是否适用法定许可方面的规定。
其时,网络媒体不经许可转载报刊作品的行为愈演愈烈,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传统媒体的发展带来极大障碍。为规范网络转载行为,保护传统媒体发展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4月17日通过其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首次明确网络媒体转载行为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该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除重申报刊媒体转载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外,还特别明确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样不适用法定许可,也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样两条对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进行明确否定的规定,虽然出自国家版权局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但其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律的现行规定一脉相承,未发生冲突,内容体系一致,自然应当得到遵行,并应作为审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
而对于如何平衡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利益、兼顾二者发展,国家版权局也从引导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鼓励双方建立版权合作机制的角度,在通知的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其中的第八条规定,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不久前召开的首届中国报业版权大会,就将大会主题确定为“保护、合作、共赢”。会上,中国报业协会理事长、人民日报社副社长张建星关于“要打破行业习惯和稳态思维、建立‘化敌为友’的合作思路”的提议,大约可以视作是对于上述平衡制度安排的响应和践行。相信在合作、共赢框架下,版权保护工作也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