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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员工休年假,有效吗?
经典案例
孔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2年,任项目经理,年休假每年5天,因为日常工作任务繁重,孔先生一直未休年假,待年底春节放假时,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通知,因为冬日气候寒冷影响施工,因此公司放假12日,其中7日为法定的春节休息日,其余5天为年假倒休,12日均为带薪休假,要求全体员工签收认可。孔先生不满,认为年假休假应由劳动者自行安排,而不应由用 人单位单方决定,后公司决定全体放假,事后孔先生多次申请年假,公司以已经休完为由拒绝。孔先生遂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
审理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发现,建筑公司确实在春节期间多放了5天假,但是建筑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5天假为孔先生的年假,孔先生当庭也表示不同意该5天假为年休假,仅是公司统一安排的假期,因此,审理机关支持了孔先生的主张。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建筑公司给员工统一放假,休假能否被认定为年休假, 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建筑公司之所以败诉,原因在于建筑公司在给员工放假时,孔先生没有同意,建筑公司没有以其他方式通知到孔先生,如无快递或者录音等其他方式用以证明该5天假期为年假。因此用人单位在实务中,一定要将书面手续做实,如要求员工填写年假申请单、要求员工在休假通知上签字确认等,用以证明员工同意所休假期用于折抵年假。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接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木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